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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
 

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

 
 

依据:《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
第六条 海域出让金按照使用海域的区位和对海域生态所造成的影响程度,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:
(一)围海、填海工程及排污、倾废用海
1.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、养殖填海工程用海,比照邻近土地出让金价格的30%一次性计征。
2.基本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、储渣场等围海倾废,每年每亩按200元计征。
3.临时性使用海域储灰、储渣的,每年每亩按150元计征。
(二)海底电缆(光缆)、管道及工业、交通用海
1.海底电缆(光缆)、管道,按实际长度乘以保护宽度(一般为100米)确定计征面积,每年每亩按30元计征。
……
4.修造船用海,按每年每亩200元计征;拆船用海,按每年每亩300元计征。
5.经营性专用港口、码头、船坞,按批准使用的港池或码头前水域面积,每年每亩100元计征。
(三)旅游用海
1.海上游乐场(含水下游乐设施)、经营性海水浴场等旅游用海,按批准使用海域面积,每年每亩30—50元计征。
……
(四)盐业用海
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,按占用潮间带面积,每年每亩5元计征。
……
(六)养殖用海,主要仅对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或联合体,以及专业户征收。
1.池塘(包括围海)、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,按占用水面面积(含区间距),每年每亩20元计征。
2.浅海底播养殖,按每年每亩30—50元计征。
3.海上网箱养殖,按网箱占用水面面积,每年每平方米2元计征。
4.凡是沿海当地渔村(农村)从事滩涂、浅海养殖业(包括从捕捞业转为养殖业)并以此为主要生计的渔民养殖用海,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认,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,暂时免缴海域使用金。
(七)其他经营性用海,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计征。
 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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