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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依据及标准
 

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依据及标准

 
 
 
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尺度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



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,
倾倒淤泥、垃圾或者
其他废弃物
500-10000元  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17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1条第2款
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
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
和养殖生产
500-1000元  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17条 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9条



擅自更换主机 责令其限期改正2000-20000元
5000-20000元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17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29条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4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7条
批准证书与主机不符
(已审批)
船价5%以下,最高
不得超过5万元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21条第2款 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41条
改变作业用途 责令其限期改正2000-20000元
5000-20000元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》第8条第2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9条第2款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4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7条
无有效船名、证书(擅
自刷写、伪造、骗取、
冒用从重)
禁止离港
船价两倍以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5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3条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22条第3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第11条、29、37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6条
已登记但未持各类证书 责令其改正
200-1000元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22条第3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3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5条
没申请检验 1000—10000元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14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9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33条



登记证书过期 责令其限期改正
1000-10000元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29条、37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9条
未配齐职务船员 责令其限期改正
200-1000元
或缺证1本1000元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》第12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4条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1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22条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42条
未配救生、消防、合格船员 责令其限期改正200-1000元
 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0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21、22条
未按规定刷写船名、
船号
责令其限期改正200-1000元
 
《渔业船舶船名号规定》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0条第4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20第1款
其他
安全
管理
超越核定的航区、抗风等级航行或作业 责令改正
200-2000元
 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3条 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43条
报废的船舶继续作业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、收缴证书、强制拆解
2000-50000元
 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25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31条
 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32条第2款
临水作业时无穿着救生衣 责令改正
每人100元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3条 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43条第2款
特大事故 3000-5000元
吊销职务证书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3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9条(36条、37条不施救)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31第1款
重大事故
警告1000-3000元
扣留职务证书
3-6个月
 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31第2款
一般事故 警告100-1000元
扣留职务证书
1-3个月
 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31第2款


 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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