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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型 |
违法事实 |
处罚尺度 |
违反条款 |
处罚依据 |
渔
港
管
理 |
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,
倾倒淤泥、垃圾或者
其他废弃物 |
500-10000元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17条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1条第2款 |
在渔港水域从事有碍
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
和养殖生产 |
500-1000元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17条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9条 |
渔
船
管
理 |
擅自更换主机 |
责令其限期改正2000-20000元
5000-20000元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17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29条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4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7条 |
批准证书与主机不符
(已审批) |
船价5%以下,最高
不得超过5万元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21条第2款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41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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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变作业用途 |
责令其限期改正2000-20000元
5000-20000元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》第8条第2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9条第2款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4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7条 |
无有效船名、证书(擅
自刷写、伪造、骗取、
冒用从重) |
禁止离港
船价两倍以下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5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3条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22条第3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第11条、29、37条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6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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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登记但未持各类证书 |
责令其改正
200-1000元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22条第3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3条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5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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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申请检验 |
1000—10000元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14条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9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33条 |
渔
船
管
理 |
登记证书过期 |
责令其限期改正
1000-10000元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》第29条、37条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19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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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配齐职务船员 |
责令其限期改正
200-1000元
或缺证1本1000元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》第12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4条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1条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22条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42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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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配救生、消防、合格船员 |
责令其限期改正200-1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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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0条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21、22条 |
未按规定刷写船名、
船号 |
责令其限期改正200-1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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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渔业船舶船名号规定》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0条第4款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20第1款 |
其他
安全
管理 |
超越核定的航区、抗风等级航行或作业 |
责令改正
200-2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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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3条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43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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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的船舶继续作业 |
责令立即停止作业、收缴证书、强制拆解
2000-50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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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25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31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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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第32条第2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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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水作业时无穿着救生衣 |
责令改正
每人100元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3条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43条第2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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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大事故 |
3000-5000元
吊销职务证书 |
《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》第33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9条(36条、37条不施救)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31第1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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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事故 |
警告1000-3000元
扣留职务证书
3-6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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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31第2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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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事故 |
警告100-1000元
扣留职务证书
1-3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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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31第2款 |